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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缺斤少两”能获得赔偿吗

1999-03-2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问:我于1997年底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面积为115平方米,付房款149500元,今年年初拿到该房的钥匙。当丈量房间准备进行装修时,我发现该套房面积只有105.8平方米,与实际交款所购的房屋面积相差9.2平方米,多交了11960元。于是就找到该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对方一口回绝了。后在消委会的调解下,对方同意退还多收的房款,但不愿赔偿损失,就连退款义务至今也未履行。请问,对方该不该赔偿我的损失?他们至今连退款义务也不履行,我该怎么办?

答:商品房“缺斤短两”已成为当今房地产市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这是一种经营活动,群众购买商品房则是一种消费。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经营者的10项义务,尊重消费者的9项权利,不得对购房者实施欺诈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发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出13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中第二种就是“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来信所述情况看,那家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你的房屋,售出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高达8%,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赔偿你的损失,即要求赔偿299000元。由于房地产公司不愿赔偿损失,就连退款义务也不履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应尽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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